美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私下商業銷售未必構成專利法上的「公開揭露」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近日作出裁定,指出在《美國專利法》第35篇第102(b)(1)(B)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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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重點精華 Takeaways
-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NCS Multistage將AirLock裝置私下售予單一客戶的交易,因裝置以密封黑管交付、發明特徵未公開揭露,不構成專利法§ 102(b)(1)(B)所稱的「公開揭露」。
- 法院同時推翻兩項專利 claim construction裁定,包括「內徑」一詞的解釋及「套管柱」是否限於4.5吋以上的爭議,連同公開揭露認定錯誤,需就侵權與無效性進行重新審理。
- 本案對專利權人提出實務提醒:欲援引§ 102(b)(1)(B)的安全港條款排除第三方先前技術,須確保其先前揭露確實使發明相關特徵為公眾所可得,純粹的私人商業銷售可能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