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稅局(IRS)近日對加密貨幣ETF及其他投資基金發出警告,直指業界透過實物贖回(in-kind redemptions)機制來規避實現資本利得的稅務策略,意味著相關監管規定可能出現變動,進而影響數位資產基金產業的若干環節。
根據國稅局週一發布的通知內容,其監管焦點鎖定在持有加密貨幣、大宗商品,或持有前述資產信託權益的受監管投資公司(RIC)。在現行美國稅法框架下,若基金有至少90%的收入來自符合資格的來源——例如股息、利息以及證券利得——即可獲得優惠的稅務待遇。然而,加密貨幣與大宗商品所產生的利得,恐不符合此項規定。
部分ETF為因應此一問題,選擇採用實物贖回機制。具體而言,基金無需出售已增值的數位資產並認列應稅利得,而是將資產移轉給贖回ETF股份的交易商。現行法規允許此類移轉,讓基金無須立即認列資本利得。
國稅局強調,無論基金是直接持有數位資產,或是透過特定信託間接持有,其關注範圍均適用。不過,通知中並未點名任何個別ETF。以信託架構(grantor trust)設立的現貨比特幣產品——包括貝萊德的iShares比特幣信託——係在不同的稅務框架下運作,相關稅務屬性原則上會直接傳遞給股東。
持有加密資產或加密信託股份的基金,恐將面臨更嚴格的審查;而採用境外子公司架構的基金,則似乎落在本次通知的監管範圍之外。國稅局同時警告,未來發布的指引有可能追溯適用於已發生的交易。公眾評論截止日期為10月28日。
另一方面,國稅局亦發布了稅收裁定2026-20,專門鎖定美國稅法第351條的ETF轉換策略。該策略原本允許持有高度增值股票的投資人,將持股投入新成立的ETF,換取多元化的基金股份,同時無須立即觸發資本利得稅。
根據新裁定,凡捐贈的證券隨後透過ETF贖回機制進行移轉的特定交易,未來都將被視為應稅銷售處理。
這兩項行動顯示,國稅局正加強審查利用實物移轉機制來遞延或規避實現利得的稅務優化型ETF策略。在美國財政部與國稅局研擬後續指引之際,基金經理人、顧問及投資人可能需要重新檢視現有的加密ETF結構,以及先前進行的第351條轉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