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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坐落於桃園市蘆竹區大新段之土地 2.事實發生日:115/8/6~115/8/6 3.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5年8月6日 4.其他核決日期: 不適用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土地總面積14,649平方公尺,折合 4,431.3225坪 交易總金額:新臺幣1,603,600,000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信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非關係人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約定 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市場行情及估價報告書 決策單位:董事會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新臺幣1,705,173,000元 勤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新臺幣1,683,903,000元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王俊雄 勤熙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姚承欣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王俊雄:(101)中市地估字第000021號 姚承欣:(111)彰縣估字第000018號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香港商世邦魏理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依合約規定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興建保稅物流中心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5年8月6日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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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6 2.增資資金來源: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發行普通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不適用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8.發行價格: 每股認購價格: (1)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新臺幣34.5元與33.5元 (2)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新臺幣58.6元與56.9元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1)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普通股169,500股 (2)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普通股1,268,900股 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15.現金減資後再行募資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募資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辦理現金減資者適用):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增資基準日為1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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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6 2.減資緣由:因原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依發行辦法之規定 由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減資。 3.減資金額:新臺幣240,000元 4.消除股份:普通股24,000股 5.減資比率:0.0019% 6.減資後股本:新臺幣12,691,243,01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 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10.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1.減資基準日:115/08/06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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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06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5/08/06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5/01/01~115/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084,966,61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7,186,34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2,937,422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1,249,52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6,720,29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6,722,070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3.0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812,739,19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88,063,958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24,406,579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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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31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
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具特定職等或對
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之定義,係依據金管會107年12月
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之函釋所訂標準認定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
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事項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經董事長核定後,
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員工具本公司經理人或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員工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
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
之收盤價)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不低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50%為認股價
格,實際之認股價格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質押、轉讓、贈與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
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包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
期未行使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
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即失效。
二、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
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行使認股權時程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
期未行使視為棄認股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退休當日起即失效。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於依法完成必要之繼
承程序後,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但如遇第八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行使認股之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停止行使認股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惟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死亡當日起即失效。
五、調職:
1.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照本款第(一)
目「離職」之方式處理。
2.認股權人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轉任至關係企業時,由董
事長核定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六、其他:
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目規定執行時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一、對於有特殊重大貢獻或功績之認股權人,經董事長特別核准者,得排除本
條第四款所訂權利行使期間及失效日之適用,於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內延長其權利及行使期限,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亦得不受第二款第(二)目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前述經董事長特別核准之認股權憑證應於事後提報董事會。
二、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一、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
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二、新股交付對象為在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交付至境外子公司開立於保管機
構之「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
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
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括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之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公
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
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
整之,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
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一)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
受讓基準 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如係採私
募方式辦理之現金增資,則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
(二)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加計已私募股數)減除本公
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
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額為零。
(四)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
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
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五)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股票分割基準日或
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
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降後認股價格 = 調降前認股價格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認
股價格應先就上述第二款配發現金股利之調整公式調整後,再依上述第一款
股份增加之調整公式調整之。
四、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時,本公司應依下列公式,計
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減資基
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
整之。
(一)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
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第二款所定暫停權利行使期間外,得依第五
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權利期間行使認股權利,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並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發行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分割基
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
(五)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至少每季經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惟如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
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五、上述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認股權人若為境外子公司員工者,則由台灣地區代
理人或代表人代為執行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
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及受配認股權之海外子公司註冊地及員工所在
國家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三、大陸籍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台灣地區
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四、外籍員工持有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股票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第五條第二
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
發股票、認股價格調整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
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
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正本辦法,嗣
後再提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完整內容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31
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下稱「本案」)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1)發行總金額:依發行股數及實際每股發行價格而定。
(2)發行股數:不超過普通股100,000,000股。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8.發行價格:未定。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新股總數10%~15%。
10.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
除依「公司法」第267條及本公司章程第7條之3規定,保留擬發行新股總數10%~15%
之股份由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承購外,其餘股份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
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全數提撥以參與海外存託憑證方
式對外公開發行。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或得視市
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表彰之原有價證券。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為因應未來長期策略發展及營運成長之資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充實營運資金、支
應外幣購料、償還借款或長期策略發展所需之資金需求),並使資金募集管道更形
國際化及多元化。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承銷方式、暫定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實際
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及其他一切有關本案之事項,未來若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
營運評估、市場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全
權處理之。
(2)為完成籌資計畫,擬提請股東會授權由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
署一切有關本案之相關契約與文件,並辦理一切有關本案所需相關事宜。
(3)前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及/或董事長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4)本案將提請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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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31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4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4/01/01 至 114/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2.11769451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85,888,76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1.優先分派民國114年度盈餘。 2. 甲種特別股135,000,000股於109年10月15日發行, 每股發行價格50元,特別股股息按年利率4%計算;114年 10月15日至114年12月31日,特別股股息按重設後年利率 5.1015%計算。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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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31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4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4/01/01 至 114/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7.8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9,899,356,748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1.優先分派民國114年度盈餘。 2.股利配發係以民國115年3月31日董事會決議時 已發行可參與權利分派股1,269,148,301股計算之。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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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3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5/05/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8號11樓(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民國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5):本公司與子公司志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併事項報告。 (6):發行第一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相關事項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案。 (2):發行認股價格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解除董事鄭文宗競業禁止限制案。 (5):解除法人董事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哲偉競業禁止限制案。 (6):解除獨立董事龔汝沁競業禁止限制案。 (7):解除獨立董事張家麒競業禁止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補選第十一屆董事一席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事項 (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10.臨時動議: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3/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5/14 13.其他應敘明事項:增列召集事由討論事項七案及其他事項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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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1/29 2.增資資金來源: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發行普通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不適用。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8.發行價格: 每股認購價格: (1)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新臺幣34.8元、34.7元與34.5元。 (2)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新臺幣59.2元、59.0元與58.6元。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1)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普通股580,000股。 (2)民國110年度發行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普通股264,850股。 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15.其他應敘明事項:增資基準日為1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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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1/29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5/05/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738號11樓(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4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民國114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5):本公司與子公司志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合併事項報告。 (6):發行第一次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相關事項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案。 7.召集事由三:選舉事項 (1):補選第十一屆董事一席案。 8.臨時動議: 9.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5/03/16 10.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5/05/14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民國114年度盈餘分派情形及其他召集事由議案,預計於股東常會召開40日前 補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