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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499,367,621 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2/26~115/04/24 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500,000 4.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元):84.00~173.00 5.本次實際買回期間:115/03/02~115/04/01 6.本次已買回股份數量(股):5,500,000 7.本次已買回股份總金額(元):667,746,871 8.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121.41 9.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5,500,000 10.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65 11.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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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2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3,038,753,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30~115/05/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40.00~32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預計買回1,500,000股,實際買回1,000,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為有效運用資金,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 本公司擬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 辦理。 二、為激勵員工士氣留任優秀人才,並積極配合主管機關政策需要,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 司股份作為轉讓予員工之股票來源,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股數上限:14,588仟股。 (四)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加已實現資本公積扣除已決議分派盈餘):新 台幣23,038,753,000元。 (五)預計買回之期間及數量:本公司預定本次買回1,000仟股,並視公司資金運作需要自115年3月 30日至115年5月29日止執行完畢。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每股價格為新台幣240元至320元。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七)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三、本次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114年第4季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之0.3%,經評估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並出具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四、委請凱基證券對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 五、本公司已編製樺漢科技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六、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若因法令修改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變 更或修正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七、將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作業。 八、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依法提請董事會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留任優秀人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以本公司及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之正式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 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經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提報薪 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 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之。 第十條: 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 令規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15年3月27日第十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14 年度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之0.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 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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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0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918,880,65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4/08~115/06/0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5.00~14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初次申報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案由一: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 說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暨「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 2.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7,918,881仟元。本 次買回股份之所需金額上限為新台幣435,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5年4月8日起至115年6月7日止買回3,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65元至145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一。 4.本案業已委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5.本次擬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0%,且係以自有資金收購本次庫藏股,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81%,故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並不 足以影響本公司之資本維持,由董事會出具聲明書,請詳附件二。 6.前述未盡事宜,或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經評估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並提最近期 董事會報告。嗣後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七項規定,應將董事會買回股份之決議及實際執行情 形,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7.本案業經115年4月7日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謹提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及員工得認購股數 (一)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得依本辦法第四條(二)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二)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 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非具經 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一)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 工紅利轉增資、可轉換公司債、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或減少 (包括進行分割、現金退還股款或其他情形減資),致使本公司股價(參考價)調整時,其轉讓予員 工之轉讓價格得於普通股配認股基準日、轉換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或減資基準日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二)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七條規定,有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 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 第七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稅賦 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照當時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保密規定 認購人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相關內容及數量。 第十條、其他重要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3.8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業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並不足以影響本公司之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該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綜上 評估,該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 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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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15/03/27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5/03/27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減資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238,090,000元,發行股數為123,809,000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8.23元。 (2)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237,290,000元,發行股數為123,729,000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8.25元。 (註:每股淨值係以114年第4季之財務報表為設算依據)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5年03月31日取得變更登記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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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150,175,752 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1/28~115/03/27 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4.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元):56.40~119.50 5.本次實際買回期間:無 6.本次已買回股份數量(股):0 7.本次已買回股份總金額(元):0 8.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0.00 9.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0 10.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00 11.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 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故本次未能執行完畢。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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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3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04,974,76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4/01~115/05/3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0~11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擬第一次買回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住本公司所需優秀關鍵人才,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買回並轉讓予員工。 2.擬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204,974,76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預計買回2,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 80 元至 115 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 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1.95,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依 規定,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 明書。 4.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6項及第8項規定,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5.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6.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依規定全權處理之。 7.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之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 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董 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3月31日第五屆第12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九五,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十六點三九,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 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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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3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6,329,41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4/01~115/05/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56~23.7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2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5/01/19 ~ 115/03/05 、預定買回股數(股):12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2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01/15 ~ 114/03/12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276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64.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及兼顧市場交易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
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9.56元至
23.70元間,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1,000,000股。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
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
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員工於
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
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依認股人身
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調整後轉讓價格採
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
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
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 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
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
作業辦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
保密之義務。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0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評估意見,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
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9.56元至23.70元,其對該
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未產生重大不
利影響,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且符合相關規定。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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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15/03/20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5/03/20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實收資本額(元) 流通在外股數(股) 每股淨值(元)
減資前 5,323,839,610 532,383,961 18.67
減資後 5,285,419,610 528,541,961 18.80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5/03/24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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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15/03/20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5/03/20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實收資本額(元) 流通在外股數(股) 每股淨值(元)
減資前 2,033,712,840 203,371,284 40.64
減資後 2,018,712,840 201,871,284 40.94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5年3月24日接獲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之變更登記核准函。
每股淨值係依最近一期(114年Q4)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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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15/03/20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5/03/20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實收資本額(元) 流通在外股數(股) 每股淨值(元)
減資前 5,323,839,610 532,383,961 18.67
減資後 5,285,419,610 528,541,961 18.80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5/03/24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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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買回股份數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之日期:115/03/19 2.本次買回股份數量(股):1,075,000 3.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元):202,246,879 4.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188.14 5.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6,427,000 6.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9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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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NA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5/03/19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減資前後 實收資本額 流通在外股數 每股淨值 ----------- ------------ -------------- ------------- 減資前 208,500,000 20,850,000 27.62 減資後 206,240,000 20,624,000 27.92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每股淨值係依最近一期(114年Q4)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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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497,802,17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8~115/05/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80.00~26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5年03月17日董事會決議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一、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二、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完成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 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四、 得為認購員工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條之 2、第 369 條之 3、第 369 條之9 第 2 項及第 369 條之 11 之標準認定之。並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 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 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五、 轉讓員工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述如下: (一) 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會裁決。 (二) 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於第三條 規範之轉讓期間,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會裁決,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六、 本公司辦理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之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七、 每股轉讓價格 (一)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 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 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 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 (二)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 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八、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保密義務:得為認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庫藏股相 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有權以轉讓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並依情節輕重懲 處之。 (二)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 負擔。 (三)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若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實施。 (四)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十一、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永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5年3月17日第五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3.5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永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隆倫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永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餘對該 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雖有變動但對於該公 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為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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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2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989,769,64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3~115/05/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8.00~14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於104年6月15日至104年8月14日執行第二次庫藏股買回,預計買回9,000,000股,實際買回
2,269,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
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明:
(1)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
(2)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買回股份予以註銷。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3,989,770仟元。
預定買回之期間:115年3月13日至115年5月12日。
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仟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97%。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58元至145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
續買回股份。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0股。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本公司於104年6月15日至104年8月14日執行第二次庫藏股買
回,預計買回9,000,000股,實際買回2,269,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
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故未執行完畢。
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本次買回股份案,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出具董事
會聲明書,請詳閱附件一;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稿本,請詳閱附件二。
(4)本次買回股份案所訂各項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
理。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一五年三月十二日第二十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9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
產之2.3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
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修改公告申報預定買回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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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買回股份數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之日期:115/03/17 2.本次買回股份數量(股):2,194,000 3.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元):268,867,908 4.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122.55 5.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2,194,000 6.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6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公告完整內容
1.本次買回股份數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之日期:115/03/16 2.本次買回股份數量(股):717,000 3.本次買回股份總金額(元):133,458,475 4.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186.13 5.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3,489,000 6.於買回期間內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59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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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171,193,5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7~115/05/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40.00~3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管會發布『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60,000仟元(以每股最高300元買進1,200,000股)。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5年3月17日至115年5月15日止;預計買回1,2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新台幣240元至30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 240元時價格,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承銷商價格意見書,請參閱附件。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2.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擬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3.本案通過後,董事會擬出具「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4.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 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事項,並兼顧認股 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 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內主動申請離職,或經公司通知資 遣或解僱者,即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 額,可於下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 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訂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3月16日召開之中華民國一一五年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1,2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五四,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五點五一,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 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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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887,950,11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2~115/05/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2.00~18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5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2,500張。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民國115年3月11日第十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6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5.9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意見,本公司預計以每股92~180元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2,500,000 股,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能力與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影響,並認為本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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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2/05~115/02/04 5.實際買回期間:115/01/05~115/02/04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業經民國115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買回公司股份目的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 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 買回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之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 或從屬 公司之員工,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 工均不 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並須 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 及認購 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 認股人具非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 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 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 轉讓予 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 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0條 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 份予員 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 等相關 法令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12月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請詳閱本公司114年12月5日發布之重大訊息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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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000,000,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2~115/05/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8,4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7.50~29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8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0,8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12/24 ~ 115/02/06 、預定買回股數(股):308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308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10/20 ~ 114/11/25 、預定買回股數(股):315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31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3)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05/26 ~ 114/06/13 、預定買回股數(股):330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25476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77.00 (4)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3/12/23 ~ 114/02/19 、預定買回股數(股):34000000 、實際已買回 股數(股):31219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92.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第七次買回庫藏股但未執行完畢情形說明: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 於價格區間內採分批買回策略,是以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本公司擬買回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000,000仟元。 4.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5年3月12日起至115年5月11日止。預計買回28,400仟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80%。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27.5元至295.0元之間,惟當本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三、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由董事會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及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如附件二。 四、另委請群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如附件三。 五、本次買回之計畫若經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時或有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依規定辦理。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3月11日114年屆次第8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 個 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8,4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8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流動資產之 5.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含獨立董事) 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洪水樹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爰經董事會民國115年3月11日決議,計畫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至民國115年5月11日間執行買回公司股份28,400仟股,並依「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其買回股份區間價格為127.5元~295.0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 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上開所訂買回股份區間價格所依據之財務資料,業經本會計師予以評估竣事,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 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 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群 智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孫 慶 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